现代司法实践表明,听证会比仅靠询问、听取意见加阅卷的非听证会决定方式更具合理性、更符合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因为听证会可以克服决定的随意性,更好的去伪存真、辨明是非,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结论。
在Heron看来,美国国会的行为只是为了避免联邦权威和国家整体利益受到州际协定的威胁和侵犯,这完全在《宪法》协定条款授予的批准权范围之内。从实践来看,联邦政府对州际协定的直接参与至少可以带来两个好处:其一,联邦政府在州际协定的缔结阶段的积极介入,这必然会提高美国国会同意的可能性。
另外,联邦政府对州际协定的直接参与还表现为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联合州际协定的缔结。这一点充分地体现在近20年发生的几个典型的州际协定上。[45]从实践来看,这些联合州际机构大都只是制定流域规划的权力,一旦流域规划制定完毕,剩下的实施工作实际上由联邦和州按照各自的事权分工分别进行。[53]Matthew Pincus, When Should Interstate Compacts Require Congressional Consent, 42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and Social Problems 511,536-538(Summer 2009). [54]18 U. S. C.§922(q)(1)(A)(1994). [55]United States v. Lopez, 514 U. S.549,564-568(1995). [56]42 U. S. C.§13981(1994). [57]United States v. Morrison, 529 U. S.598,599-621(2000). [58]Pincus, supra note 53,at 540-546. [59]张志梅:从‘合作联邦制到‘新联邦主义,载《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46-48页。同时,联邦政府对州际协定的直接参与还表现为联邦与各州之间的联合州际机构的创建。
四是司法解决机制,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来最终解决区域治理引起的地方政府间纠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新罕布什尔州与缅因州之间缔结边界州际协定的法律目的只是为了具体明确之前已经存在的州际边界线,既没有影响到联邦政府的权力,也没有影响到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政治平衡。在中国宪法的主权逻辑下,公民向人民的身份转换,是通过党领导的群众路线这一主权方式达成的。
由此可见,当下关于信访的这一群众政治属性及其对应的宪法逻辑环节,是诱发信访困境的重要原因。学界对此做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主要体现为以信访制度功能定位为主题的研究。在具体处理时,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常规救济机制予以受理,那么可能会因为立法适用问题而进入宪法立法监督环节。藉由此种制度转换,不仅可因势利导地将信访的功能有机嵌入宪法体制,还可以现代化的宪制设计规约信访作为群众政治可能陷入的无序,走出当下信访偏离群众政治应有内涵的困境,寻找到信访法治化的可行路径。
所谓‘革命教化政体,是指国家对社会改造抱有强烈使命感,并把国家拥有符合社会改造需要的超凡禀赋作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政体。由上可见,尽管宪法监督不直接具有权利救济功能,但当其所处理的对象直接侵犯了公民利益时,宪法监督的结果却因纠正违宪行为而有助于促使常规救济机制的公正处理,或因撤销了违宪立法而为常规救济机制明确了法律依据。
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应当顺应信访的演进机理,探寻其在上述宪法逻辑中的定位,据此在制度上进行改造,以促成二元结构的重新平衡。这就是中国信访治理面临的结构两难。第二,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错案追究机制和办案人员考核机制。*本文删节版发表于《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进入专题: 信访 宪法监督 。
相应的,在责任承担上限于违宪责任追究,以此倒逼具体的矛盾处理和权利救济。[27] 参见《信访条例》第1条。就当下而言,有三点改革为当务之急。并且,涉诉涉法信访也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司法的权威。
[16] 人民主权的直接方式是人民参与的直接民主,卢梭认为人民集会,毛泽东理解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阿克曼阐释为积极公民参与的宪法高级政治。主权权威产生统治的形式和机构,通过反映主权权威的法律治理构建常规宪法秩序。
这一方式将群众分散而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一方面到群众中宣传解释转化为群众的行动。作为群众政治的信访偏离了人民主权轨道,不仅未将对国家机构——公民法治体系的压力转化为调整动力,反而干扰了其职权运作。
在处理顺序上,先围绕救济职权是否违反组织法规定、矛盾处理的立法依据是否违宪进行判断,再回归常规救济渠道。概括来讲,人民——人大关系的核心命题是,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以人大为载体的代议民主的关系。在中国宪法语境下,依据《宪法》第2条、第3条、第二章及第三章规定,这一过程可具体表达为人民——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结构模式,即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诸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依据立法机关(由作为代议机关的人大转化而来)制定的法律行使职权,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权利。由此导致人民主权与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关联被切断,无法顺利延伸至由人大构造的常规宪法秩序。但是,将信访局限于行政科层组织内部,暂且不论程序和机构的过密化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第二,消除维稳目标与GDP发展的张力。
而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机构的立法违宪和一般行为违宪两种类型:立法违宪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决议或命令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情形。然而,由于政治传统和转型期治理策略的需要,法治的科层制运作逻辑常在特定情况下让位于以某种政治目标为导向并依赖政治动员的运动式治理。
这是群众政治——科层法治二元结构的双重悖谬所叠加的困境。(二)信访符合宪法监督在宪法逻辑中的定位 在宪法逻辑中,为保证立法行为和国家机构行使职权行为不偏离人民意志,宪法构建了两种从人民主权向人大——国家机构的压力输入机制:一是定期选举,经由选举重组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审议程序将新凝聚的民意转换为国家意志,指引国家机构的行动调整。
就信访改革而言,这可谓是以一种具有承继性、成本风险较小且符合政治伦理从而拥有政治号召力的思路。[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凤凰传媒出版集团、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54—70页。
[21]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9页。从其运作方式来看,群众路线通过提意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总结法治运行中的问题,并藉由外部的政治权威推动法治的调整和发展。在稳定与GDP的双重考核指标下,信访被视为善后的法宝,获得不断强化的动力。涉诉涉法信访只能在几种情况下存在,一是涉及法院枉法裁判,二是涉及法律适用的违宪问题,三是超出法院职权范围的客观性纠纷。
[23] 参见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3期。尽管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启动立法监督程序,实践中立法监督制度的怠滞却使得信访成为最管用的诉求表达方式。
立案登记制改革力图通过降低诉讼的门槛扩大诉讼容量,以减轻信访的压力。[⑤]另一方面则将这些意见导入到党政系统中,敦促其发现问题并积极改进,从而夯实群众基础。
二是监督常规救济机制处理矛盾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违宪情形。该项实是对立法(政策)的宪法监督,以防止违宪立法造成公民权利保护不周。
[⑨]在权利救济领域,科层法治体现为分工有序、有序衔接、协调有序且具有专业化支撑的常规救济机制。此外,对于转型期特有的历史遗留矛盾及各种客观性纠纷,常规救济机制显然是无法完全胜任的,而信访在此方面展示了强大优势,可谓矛盾多发期的安全阀。宪法的整体逻辑停留徘徊在公民——人民环节,无法顺利延伸至代议制——国家机构,群众政治向法治的有效过渡被阻断,常规的宪法秩序也难以期待。而在我国当下,大规模的信访潮,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其发生逻辑与此趋同。
如上所述,制约专业化水平和解纷能力的因素主要是那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压力附加,在相关改革完成后,通过立案登记制扩大诉讼容量的设想还是可以预期的。它也表明,信访内含着群众政治与科层法治互动耦合的宪法问题。
这一方式的前提预设是,常规救济机制是科层分工下矛盾处理的专业化选择,即使出现问题,也只能通过外在施压的方式促使其矫正,而不能越俎代庖。在这种两难之下,群众政治内在的动态螺旋公式,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官方的不出事逻辑[23],难以发挥从外部聚集代议制压力的原初功能,最终扭曲了群众政治的宪法逻辑。
关于群众路线的系统阐述,参见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7-902页。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很大程度依赖于信访制度的现代化转型。